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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产品公告

慧利盈2012第二期人民币理财产品(次级)说明书

发表于:2012-02-07 17:09:00 打印此页

 

重要须知: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明白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西安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或拨打客服电话029-96779、4008696779。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西安银行敬请投资者知悉以下信息:

一、西安银行“金丝路进取系列理财产品-慧利盈”2012第二期人民币理财产品(次级)说明书、西安银行“金丝路进取系列理财产品-慧利盈”2012第二期人民币理财产品(次级)合同、西安银行“金丝路进取系列理财产品—慧利盈”2012第二期人民币理财产品(次级)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组成西安银行“金丝路进取系列理财产品—慧利盈”2012第二期人民币理财产品(次级)销售文件。

二、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三、除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西安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四、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载内容进行操作。

五、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六、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西安银行有权单方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西安银行决定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在西安银行网站www.xacbank.com和各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七、本理财产品解释权归西安银行所有。

 

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西安银行提示投资者:本理财产品具有下列投资风险,投资者应予以充分认识,谨慎投资。

一、本金损失风险: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且不保证收益。本理财产品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的低风险高流动性的资产或者资产组合及非融资类信托计划,收益来源于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承受所有投资标的的固有风险,表现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等多方面影响,表现同时也受到管理人能力影响,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可能出现本金亏损,由此产生的本金和收益不确定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果在理财期内,市场利率调整,本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调整而调整。

二、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监管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不享有赎回权利。

四、通货膨胀风险: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可能因物价指数的抬升导致预期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导致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五、收益减少风险:西安银行在特定情形下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如西安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则该理财产品实际理财期可能小于预定期限,则投资者将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

六、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提供估值,不提供账单,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销售文件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西安银行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有关“信息公告”的约定,发布本理财产品的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信息公告”的约定及时登录西安银行网站或致电西安银行客户服务电话(029-96779、4008696779)或到西安银行营业网点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西安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西安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西安银行联系方式变更或因投资者其他原因导致西安银行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则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其他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产品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但西安银行将尽可能地通知投资者,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减少损失。

 

投资方向和范围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和范围为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非融资类信托计划及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的低风险高流动性的资产或者资产组合。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商业银行债、存放同业、回购以及其他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债券、货币市场占比不低于50%(其中利率债券占比不高于40%,信用债券占比不低于40%,存放同业占比不高于10%,回购占比不高于10%。),非融资类信托计划类资产占比不高于50%。

基本规定

一、产品名称:西安银行“金丝路进取系列理财产品-慧利盈 ”2012第二期人民币理财产品(次级)。

二、产品类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三、适合客户类别:本理财产品经西安银行产品风险评级评定为五级高风险产品,适合经西安银行客户风险评估评定为进取型、激进型的有投资经验的个人投资者,以及无需西安银行风险评估的有投资经验及无投资经验的对公投资者。

四、客户类型:

A款:个人客户。

B款:对公客户(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

五、理财币种:人民币。

六、发行规模:本理财产品发行总规模:3亿元,其中:优先级25500万元;次级4500万元。

优先级与次级按照85:15比例配比销售,根据发行状况次级允许在±1%内进行调整。

七、发行成功认定:当优先级发行规模不低于8500万元,次级发行规模不低于1500万元,本理财产品发行成功。如认购期结束本次发行规模未达到发行下限,则认定本次发行失败,西安银行应及时以约定方式通知投资者,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认购款项退回投资者认购账户,期间利息按照退款日挂牌活期储蓄利率计算执行。

八、发行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

九、理财期限:1年。

十、认购起始金额:

A款:认购起始金额:30万元,认购金额递增单位:10万元 ;

B款:认购起始金额:300万元,认购金额递增单位:100万元 。

十一、本金及理财收益:本理财产品次级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不保证本金及理财收益。

详细内容见以下“本金、理财收益及风险揭示”。

十二、次级预约登记、认购:本理财产品于2012年2月7日至2012年2月15日12:00前进行次级预约登记、认购。次级根据预约记录和优先级发售规模按照“先预约,先认购”原则进行配售。

十三、登记日:2012年2月15日12:00后。

十四、成立日:2012年2月16日,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息。

十五、认购撤单:在登记日前的认购期内允许认购撤单。

十六、认购资金在产品成立日前按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挂牌活期储蓄利率计算利息。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理财资金到期返还到账日为还本清算期,还本清算期内不计付利息。

十七、认购手续:在本理财产品认购期内,投资者凭身份证件、借记卡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章、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到西安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对公客户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十八、到期日:2013年2月16日,逢假期顺延。

十九、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次级受益人本金损失达到-50%时,西安银行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详细内容见以下“提前终止”。

二十、计息基础:实际理财天数/366 。(2012年为闰年,年实际天数为366)

二十一、清算期: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理财资金到期返还到账日为还本清算期,还本清算期内不计付利息。

二十二、本金及收益支付: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本金及收益在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的还本清算期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二十三、购买方式:在本理财产品认购期内,投资者凭身份证件、借记卡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章、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到西安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对公客户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二十四、节假日:中国法定公众假日。

二十五、对账单:本理财产品不提供对账单。

二十六、税款: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二十七、产品实施基础:投资者在西安银行开立借记卡或结算账户。

二十八、托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本费用

一、进行产品合约规定的投资而发生的交易费用等成本费用,从理财产品成本中列支。

二、理财产品管理费:

(一)费率:

1、次级理财产品毛收益率≤15%,西安银行不收取次级理财产品管理费;

2、15%<次级理财产品毛收益率≤25%,西安银行按次级理财资金总额的3.4%收取次级理财产品管理费;

3、次级理财产品毛收益率>25%,西安银行按次级理财资金总额的6.6%收取次级理财产品管理费;

(二)计算方式:认购金额×实际理财天数×次级理财产品管理费率÷366。(2012年为闰年,年实际天数为366)

实际理财天数计算规则

1、如西安银行未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则实际理财天数为自本理财产品成立日(含)至理财产品到期日(不含)的期间的天数。

2、如本理财产品出现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提前终止”条款情形,西安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则实际理财天数为自本理财产品成立日(含)至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不含)的期间的天数。

本金、理财收益及风险揭示

一、次级:本理财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西安银行不保证本金及理财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优先级受益人在本理财产品项下理财资金存续期年收益率低于5.6%时,可获得由次级受益人以本金提供的受益补偿,次级受益人以50%本金补偿为限,超过50%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当本理财产品项下理财资金存续期年收益率高于5.6%(含)时,超出5.6%部分全部向次级受益人进行分配,而优先级受益人不能参与收益分配。

三、理财收益的测算方法和测算依据:

本理财产品成立且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直至到期或西安银行提前终止时,西安银行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向投资者支付的本金和理财收益。

(一)理财收益计算公式

1、次级理财产品毛收益率=(理财总收益-优先级收益-优先级银行管理费)÷次级认购总额

2、次级投资者获得的人民币理财收益=认购金额×(次级理财产品毛收益率-相应毛收益率对应次级银行管理费率)

投资者获得的人民币理财收益金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二)理财收益测算示例及相应风险揭示

情景一:次级受益人持有到期,且本理财产品未出现亏损。

1、风险揭示:

通货膨胀风险: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可能因物价指数的抬升导致预期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导致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2、计算示例:

本理财产品成立,产品未出现亏损且投资者持有该理财产品直至到期,产品共募集资金3亿元,其中优先级2.55亿元,次级0.45亿元。理财总收益2010万元,优先级收益1402.5万元,优先级银行管理费76.5万元,次级银行管理费率3.4%,此情景下假设理财本金为30万元人民币。

次级理财产品毛收益率=(20,100,000-14,025,000-765,000) ÷45,000,000=11.8%

次级投资者获得的人民币理财收益=300,000×(11.8%-3.4%)=25200元人民币

情景二:次级受益人本金损失达到-50%,西安银行提前终止。

1、风险揭示:

(1)本金损失风险: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且不保证收益。本理财产品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的低风险高流动性的资产或者资产组合及非融资类信托计划,收益来源于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承受所有投资标的的固有风险,表现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等多方面影响,表现同时也受到管理人能力影响,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可能出现本金亏损,由此产生的本金和收益不确定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果在理财期内,市场利率调整,本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调整而调整。

(2)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监管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2、计算示例:

本理财产品成立270天后,次级受益人本金损失达到-50%,西安银行提前终止。共募集资金3亿元,其中优先级2.55亿元,次级0.45亿元。理财总收益-771万元,优先级收益1402.5万元。优先级银行管理费76.5万元,次级银行管理费0元,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直至提前终止日,此情景下假设理财本金为30万元人民币。

次级理财产品毛收益率=(-7,710,000-14,025,000-765,000) ÷45,000,000= -50%

次级投资者获得的人民币理财收益=300,000×(-50%-0%)=-150,000元人民币

上述收益测算中所有数据仅为示例假设水平,仅供参考,不代表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水平。

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一、持有到期本金与收益支付:西安银行在本理财产品到期日根据“本金、理财收益及风险揭示”以及“基本规定”的规定,计算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理财收益,本金和理财收益在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购买时所使用的借记卡账户或结算账户。

二、提前终止本金与收益支付:西安银行在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根据“本金、理财收益及风险揭示”以及“基本规定”的规定,计算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理财收益,本金和理财收益在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购买时所使用的借记卡账户或结算账户。

三、发售不成功本金与收益支付:如本理财产品认购期结束未达到发行规模下限,则认定本次发行失败,西安银行根据“基本规定”的规定计算认购期间利息,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认购款项退回至投资者购买时所使用的借记卡账户或结算账户。

提前终止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出现但不限于如下情形,西安银行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服务:

一、当本理财产品次级受益人本金损失达到-50%时;

二、若国家法律、法规,或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本理财产品不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金融政策的;

三、若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时;

四、出现其他致使西安银行难以向投资者继续提供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条款的情形。

西安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以本产品销售文件“信息公告”所列的各种信息公告方式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理财本金和收益。

西安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

信息公告

一、西安银行网站www.xacbank.com为公布本理财产品各类信息的唯一指定网站。

二、本理财产品到期,西安银行将在本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在西安银行网站www.xacbank.com 和各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三、如本理财产品发售不成功,西安银行将在1个工作日内,在西安银行网站www.xacbank.com和各营业网点发布本理财产品发售不成功的信息公告。

四、如西安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在提前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在西安银行网站www.xacbank.com和各营业网点发布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的信息公告。

五、其他西安银行认为对本理财产品本金及理财收益有重大影响而需要公布的重要信息,在西安银行网站www.xacbank.com和各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六、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西安银行有权单方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西安银行决定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的,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在西安银行网站www.xacbank.com和各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相关事项说明

一、投资者保证其所提供的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本理财产品合同履行过程中,西安银行按照投资者所填写的联系人信息联系投资者时,对联系人的通知视为对投资者的通知。投资者联系人信息如有变更,应到西安银行产品发行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对于投资者未及时办理联系人信息变更手续造成的损失,西安银行不承担责任。

二、在本理财产品合同终止前,投资者不得将合同中指定的借记卡账户或结算账户销户,如投资者因丢失借记卡而需补办新卡时,必须到西安银行办理资金账号变更手续。如投资者因丢失借记卡未补办新卡导致本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未能按时兑付,西安银行不承担到期日至实际兑付日的利息。

三、时间规定:受理时间、信息公布的相关时间以西安银行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北京时间为准。

四、如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西安银行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西安银行营业网点,也可致电西安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029-96779、4008696779)。

 

 

西安银行

 201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