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本行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原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由西安市财政局、566家法人股东和13,346名个人股东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以股东大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监事会为主体构成本行公司治理的基本架构。股东大会由本行全体股东组成,是本行的权力机关。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本行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各董事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义务,使董事会真正发挥出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制订了工作细则,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或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有效发挥其监督、制衡和决策作用,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规范运作。
  本行高级管理层由1名行长、4名副行长组成。本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行长按照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董事会的授权组织开展经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关,对股东大会负责。本行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外部监事和3名职工监事。监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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